关于印发《齐河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1-04 759次浏览

关于印发《齐河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经济开发区、黄河国际生态城、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济北高铁枢纽经济协作区,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驻齐各单位,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经研究制定《齐河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齐河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齐河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为加强我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德州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负责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评选的范围、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全县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创建、评选文明单位的范围。中央、省、市和外地驻齐单位,均应参加本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实行系统建、地方管的原则。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是: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全县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厚德重义、开放包容、务实创新、拼搏争先”的齐河精神,突出抓好大义齐河建设。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能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三)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四)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昂扬向上。

(五)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平安齐河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率低于规定指标,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六)环境整洁优美,环保符合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环卫设施完善,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

(七)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组织志愿服务队,积极参与城乡志愿服务,逐步实现单位学雷锋活动的常态化,扎实开展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县文明办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三、申报、评选与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但不得命名“文明单位”。

第十条 文明单位评选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即:县级文明单位由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选。连续二年获得县级文明单位,方可推荐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二年获得市级文明单位,方可推荐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连续二年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方可推荐申报全国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对县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复查,每年进行一次。上一年度县级文明单位必须参加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继续命名为当年度“县级文明单位”,复查不合格或不按要求参加复查的,撤销其“县级文明单位”称号。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可自行(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县文明委申报,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县级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评选县级文明单位,坚持自愿原则。符合评选范围、评选标准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提交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情况汇报材料,按申报程序向县文明委申报。

四、奖 惩

第十三条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由批准机关给予表彰,颁发牌匾。获得两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牌匾。

第十四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由所在单位对全体在职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全国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两个月的工资,省级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的工资,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获得两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发放,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当年,可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励。获得国家和省级文明创建荣誉称号的,可由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记功和嘉奖。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办法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第十七条 已命名的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牌匾。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经两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达到标准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参评。

五、管 理

第十九条 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的管理,由县文明办具体负责。

第二十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

(二)建立文明单位档案;

(三)总结推广文明单位工作经验;

(四)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有权向命名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二十二条 上一级文明单位,自然地享有下一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六、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县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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